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条有效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运用视频会议、线上互动、大数据统计分析等信息技术,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在接受常务委员会的检查时,应当如实汇报情况,配合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