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有效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