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市场营销、科技推广、人才引进、农资供应、农业信息、农村金融和保险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