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实行社务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国家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财产的到账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成员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