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三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