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