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一条有效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