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采取立法工作专班等形式,加强对法规项目立法进程的统筹协调和法规内容的审核把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