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或者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