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或者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