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