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