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落实抚恤金、护理费和定期生活补助等待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