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抚恤优待与褒扬激励第三十八条有效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落实抚恤金、护理费和定期生活补助等待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