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退役军人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并每年至少组织二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并可以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或者开通绿色通道。鼓励、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多渠道、多方式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