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第二十七条有效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退役军人事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退役军人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