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木材运输和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木材(林政)检查站扣留木材,应当出具木材扣留凭证,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对扣留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调换或损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