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三十九条有效因城镇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99株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二)移植100株至199株的,由市(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三)移植200株以上或者移出自治区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移植珍贵树种、古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