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做好下列指导监督工作:

(一)组织制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规范;

(二)推动和指导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业务培训;

(三)协助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排查;

(四)指导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单位,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五)定期分析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防范提醒和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改进意见、建议;

(六)为有关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提供技术鉴定等方面的专业支持;

(七)依据职权对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指导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