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工作。其他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在其管辖区域内依法承担反间谍工作职责。在本省特定区域设立的行使与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相同职权的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反间谍工作有关职权。

公安机关、保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