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享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等通行便利。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并配置特别通行标志的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可以优先通行或者在非指定地点停靠。对依法配置、使用特别通行标志的国家安全机关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等部门应当参照警车管理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交通管制区、口岸隔离区、机场隔离区、停机坪、民用航空器、服务器机房等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凭特别通行标志,按照第三款规定可以进入交通管制区、口岸隔离区、机场隔离区、停机坪等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