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安全防范义务:
(一)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嫌间谍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
(四)为国家安全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支持、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阅、调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物品、数据;
(五)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六)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密人员违规出境等情况;
(七)主办或者承办涉及国家秘密的对外合作项目,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数据,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