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海洋经济。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中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