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涉海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承担国家以及省、市海洋科技攻关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普惠性财政后补助方式,支持和引导涉海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涉海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制定精准支持措施,培育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