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六条有效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经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推动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推进海上风电产业基地建设,完善海上风电产业链,支持海上风电运维等产业发展。省、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深远海海上风电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探索漂浮式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鼓励海上风电向深远海拓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