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