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