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