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