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省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学技术人员评价体系,实行分类评价,对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人才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应当将科技创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普及的实绩和能力作为重要依据,不得仅以论文、称号、学历、奖项、项目作为评聘依据;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建立适应企业需求和实际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自主评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