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受企业、社会组织委托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可以提取和发放绩效奖励。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针对前款科研项目依法依规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可以作为项目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