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