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四十五条有效从事经营性漂流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者从事经营性漂流项目加强指导和安全监督管理。从事漂流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漂流艇筏,有经过安全救护培训的安全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保护水域环境的措施,并对漂流安全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