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销售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