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损毁东坡文化资源的行为都有权劝导和举报。市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