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第四章 共享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享政务数据。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向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共享政务数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