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