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下列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设置、管理、维护工作负责:

(一)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建工程由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临时消防车通道实施统一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内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周边道路能够满足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要求的,可以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三)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确保临时消防车通道畅通,必要时可以设置临时救援场地;

(四)监理单位发现占用、堵塞、封闭临时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