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同级工会组织提供用于办公和开展活动的房屋、场地和设施等物质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同级工会适当补助,以弥补其经费的不足。

县级以上总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等,依法享受同类公共文化设施待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