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应当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集体合同报同级总工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