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总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协商解决关系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或者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其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