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