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六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