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深入开展中西医学的研究,科学保护和传承蒙医药等民族医药文化遗产。积极防治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改善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