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自治县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