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自治县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