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仅涉及单元(栋)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可以根据维修范围,由该单元(栋)的业主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