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八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