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第七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