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五十四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