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社区党组织推荐;(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