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党组织推荐;

(二)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