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成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的名单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