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