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